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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体育攀枝花市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涉盐、白酒等
芒果体育四川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日发布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号),涉及盐、白酒等食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产品名称:苹果蕉;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年5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农贸市场熊心胃;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加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管理意识。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继续严格履行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 芒果体育。 产品名称:豆皮;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年5月8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尚购精致超市;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豆皮8.62公斤、没收违法所得96.63元和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生产加工环节为延长产品保质期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山梨酸钾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产品名称:鲈鱼;购进日期:2023年5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集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9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4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仁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产品名称:荔枝;购进日期:2023年5月3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鲜之缘鲜果店;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芒果体育、第一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6元和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供应商资质文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产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3年5月1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瑞云农贸市场严杨;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9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进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 产品名称:菜薹;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3年5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瑞云农贸市场舒杰新;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9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进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芒果体育。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 产品名称:雪井精制盐(加碘);规格型号:1kg/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尹红干杂店;标称生产单位:四川久大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碘(以I计)。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29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检义务,造成产品会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加工环节质量控制不严所致。标称生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生产单位开展核查处置工作。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产品名称:白酒(荞麦酒);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3年5月15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温泉乡朝勇酒厂;不合格项目:甲醇。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4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原料把关和产品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加强原材料选购和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管控。 产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1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东风生鲜农贸市场曹昌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芒果体育。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严格遵守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保存好相关凭证。 1.产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3年5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瑞云农贸市场封琼芳;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2.1.产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3年5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瑞云农贸市场封琼芳;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9日对其作出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15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芒果体育。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产品在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的镉、铅等元素富集所致。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产品名称:荔枝;购进日期:2023年5月31日;被抽样单位: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青年路吉靓轩超市;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4.1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超限量使用农药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把好食品进货关。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