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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不合格!新昌多家店铺被曝光快看你买过吗?星空app官网下载

2024-08-15 0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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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空综合体育官方app下载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6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昌县陈兮兮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鲈鱼(活体),购进日期:2024年5月14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星空app官网下载。

  新昌县陈兮兮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毛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5月10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6月11日向新昌县陈兮兮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

  241092363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鲈鱼(活体);于2024年6月18日向新昌县陈兮兮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2371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星空app官网下载,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毛山药。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陈兮兮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4.08元。

  新昌县聚大怡面馆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4年5月15日,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6月12日向新昌县聚大怡面馆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JF051812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聚大怡面馆的上述行为星空app官网下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44.4元。

  新昌县博农菜店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5月28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6月17日向新昌县博农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2216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博农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3.6元。

  新昌县羽林街道章杏平副食店经营的花生米,购进日期:2024年3月18日,酸价(以脂肪计)(KOH)、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6月21日向新昌县羽林街道章杏平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2529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羽林街道章杏平副食店经营不合格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3100元。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星空app官网下载,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贾新军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5月3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6月11日向贾新军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JF051515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贾新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星空app官网下载,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销售量少,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浙江谷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惟度小麻花(椒盐味),生产日期:2024年2月25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5月31日向浙江谷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

  A5C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浙江谷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6.2元、罚款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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